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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廊坊银行7.25亿股!这地国资将成第一大股东

  • 房产
  • 2025-02-08 13: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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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6日,河北金融监管局发布公告,批准廊坊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控股”)受让廊坊银行共计7.25亿股股份,增持完成后,廊坊控股合计持有廊坊银行19.99%股份,跃升为该行第一大股东。

  据记者统计,去年以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地国资“真金白银”驰援城商行的动作屡见不鲜,股权转让密集。有业内人士表示,地方国资增持、入股当地城商行,有助于增强城商行的资本实力、优化股权结构,带来更多发展机遇,同时也需持续关注该举对银行经营发展的实际影响。

  受让12.55%股权

  根据河北金融监管局发布的公告,监管同意廊坊控股受让河北大庆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沙河市鑫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润泽商贸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3.82亿、2.01亿、1.42亿股廊坊银行股权。

  按廊坊银行总股本计,上述三笔股权约占该行总股本的12.55%。

  根据廊坊银行2023年度报告,截至2023年底,廊坊控股为该行第四大股东,持有4.29亿股股份,持股比例为7.44%。转让完成后,廊坊控股则合计持有廊坊银行11.53亿股股份,约占总股本的19.99%,跃升该行第一大股东。

  廊坊控股于1月底公告称,本次收购是廊坊控股着眼未来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以政企银强强联合,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建设、企业成长和民生福祉,为推动廊坊高质量发展做出国企贡献。

  监管批复,本次股权转让已于2025年1月27日完成股权过户。联合资信2024年7月出具的评级报告透露,截至 2023 年末,廊坊银行国有股权占比 27.46%,较 2022 年末上升18.26%。按此推算,廊坊控股完成增持后,廊坊银行国有股权占比将不低于四成。

  Wind数据显示,2024年前三季度,廊坊银行实现营业收入27.51亿元,同比下降27.46%;实现归母净利润3.06亿元,同比下降64.62%。截至2024年三季度末,该行资产总额达3076.11亿元,较上年末增长3.61%;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32%,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2.75%,资本充足率为13.93%。

  值得一提的是,廊坊银行近日迎来新任掌门人。1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批复称,已核准崔建涛廊坊银行董事、董事长任职资格,在此之前,崔建涛曾任中国银行廊坊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新任董事长能否带领廊坊银行改善业绩基本面,备受业界关注。

  多家城商行获地方国资增持

  除廊坊银行外,保定银行近期也获得当地国资“补血”,官网信息显示,该行已顺利完成新一轮增资扩股及股权变更工作,注册资本从40亿元增加到52.7亿元。

  据悉,保定市财政局通过参与保定银行此轮增资,持股比例升至19.92%,成为该行第一大股东;保定交通发展集团晋升第二大股东,持股15.79%;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退居第三大股东,但持股比例升至14.23%。股权完成变更后,保定银行国有股权占比由41.94%增至80.32%,实现“国有参股”到“国有控股”的跨越式转变。

  券商中国记者梳理后发现,2024年以来,山东、福建、内蒙古等地的国资纷纷“加码”当地城商行,入股、增持,甚至控股的情况愈发密集。

  2025年1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批复同意日照保安发展集团受让日照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日照市人防资产运营集团分别持有的日照银行约2.92亿股、0.92亿股股份。受让完成后,日照保安发展集团持有该行约3.84亿股股份,持股比例为6.32%。

  2024年6月,内蒙古财信集团获批参与内蒙古银行新一轮增资扩股,将增持26.81亿股股份,并成为该行第一大股东。资料显示,内蒙古财信集团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出资设立。变更后,内蒙古银行国有股份占比将超六成。

  同月,福建海峡银行完成超过12亿股的定向发行股份工作,国家及国有法人股占比由年初的45.04%提升至53.32%。

  浙商证券固收研究团队相关研报指出,在当前信贷投放难度较高、息差压力加大、经营承压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增资对银行而言是较为重大的利好。

  招联首席研究员、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告诉券商中国记者,城商行与地方国资的联系通常较为紧密,地方政府往往推动地方国资入股城商行;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地方国资入股城商行的意愿普遍高于民营资本。地方国资入股之后,有助于优化城商行股东结构,稳定银行发展预期,整合区域资源。除了城商行,近期两家民营银行江西裕民银行、安徽新安银行也都迎来国资股东。

  “当然也要关注地方国资增持、控股后,对银行经营和发展的实际影响。”董希淼指出,国资入股甚至控股城商行后,将增强城商行资本实力,但地方国资要尊重银行独立法人地位,不得干预银行日常经营管理;地方党委、政府提名董事高管人选、地方国资下达考核任务等要符合公司治理程序,应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来行使股东权利,不能直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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