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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评︱对股价操纵行为应严惩不贷 民事追责要锁定“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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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1-14 20: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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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经评论员 胥帅

  开年以来,证监会在官网披露了多个证券市场操纵的典型案例,涉及昊志机电(维权)、金陵体育(维权)、恒润股份(维权)等多只股票。

  股价操纵行为一直是资本市场中的“毒瘤”,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监管层通过公布这些典型案例,展现了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决心和力度。然而,笔者认为,除了重罚股价操纵者外,还应进一步加大对受损投资者的保护,比如加强对股价操纵责任人的追责,可以从对责任人的罚款中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赔偿受损投资者。

  通过人为操纵市场,扭曲股票价格,引发股价暴涨暴跌,误导投资者交易决策,其实质就是“骗”。问题的关键在于,现有的索赔体系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进行的,投资者通常向上市公司提起诉讼来索赔,但上市公司往往是“委托方”,其意志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和高管层执行。

  从法律层面来看,上市公司由全体股东组成,作为“委托方”的上市公司,实际上是由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作为“代理方”进行运作。投资者向上市公司索赔,实际上是“委托方”向“委托方”索赔,责任的划分因此变得模糊。因此,股价操纵的民事追责应聚焦于主要责任人,而不是上市公司本身。如果公司管理层在股价操纵过程中扮演了“里应外合”的角色,管理层理应成为责任追究的对象。

  此外,股价操纵与投资者损失的因果判定也是一个难点。股价操纵往往有一个较长的周期,包括建仓期、震荡期、吸筹期和出货期。例如,昊志机电操纵案的操纵行为就持续了超过一年,从2019年9月18日到2020年12月31日。每只个股都有众多投资者,他们的买卖时间和仓位不一,买卖逻辑更加复杂,导致了股价操纵的损失难以界定。因此,即便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这类证券诉讼案件的诉讼成本也非常高。

  在实际的股价操纵案件中,虚假陈述行为通常是可以较为清晰地判定因果关系的。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证券市场中的股价操纵行为,监管层可以先从虚假陈述入手,明确操纵者的责任,再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追责,尽早锁定责任人并为受害者提供救济。

  笔者建议,对于仅通过资金优势操纵股价的责任人,可以从罚款中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赔偿受损投资者。赔偿金额可以根据投资者的买入节点和股价的最大跌幅出现时间段来界定。这样不仅能够确保受害投资者得到合理赔偿,还能增加股价操纵的违法成本,达到震慑市场的效果。

  近年来,监管层在打击操纵市场行为方面的追责制度不断推进,已有一定成效。未来,监管机构应继续加强对股市操纵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更为完善的民事追责机制,确保资本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同时,通过完善赔偿机制,保障投资者利益,增强市场信心,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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